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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公司索赔30万元被法院驳回

来源: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24-06-0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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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不满18岁的在校生,却与传播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直播协议,还约定如违约,该学生就要承担30万元的赔偿金。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相关纠纷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合同超出了该名学生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也没有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判决该协议自始无效。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艾琴生于2001年9月,2019年6月,艾琴与伙圆传播公司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艾琴在伙圆传播公司推荐的平台进行直播,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才艺,以获取支持和收入,双方在税后进行分红;合作期限10年;乙方同意将个人的形象、姓名、商业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等,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进行商业运营。

  2022年11月,伙圆传播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意外发现艾琴使用自有账号开展合同禁止的直播行为。伙圆传播公司立即到某公证处申请对艾琴名下的两个抖音号进行直播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伙圆传播公司以艾琴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双方协议并要求艾琴依约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本案的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独家合作协议》的认定,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知,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2019年6月,伙圆传播公司与艾琴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了艾琴的身份证号,即协议签订时伙圆传播公司明知艾琴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的《独家合作协议》未经被告艾琴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法院认定《独家合作协议》自始无效。

  对于伙圆传播公司请求艾琴向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伙圆传播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明知艾琴是未成年人,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校生艾琴在当时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伙圆传播公司有向艾琴的法定代理人征询意见。艾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过其年龄、社会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认知。故伙圆传播公司诉请支付30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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