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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维权 妇女维权知识知多少?

来源: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24-02-03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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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新时代妇女保障权益指明了方向。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以上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而女性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原则有3项:(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二)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有6项:(一)禁止包办婚姻民摄世界官、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非主流图片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民政新民周刊、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寻求救助,这些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黑娃与翠花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其婚生女儿由男方负责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其抚养费。离婚后,黑娃一直在外省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将其婚生女儿带到其父母所在城市居住、读书,与父母一起生活。后翠花探望女儿时与黑娃的父母发生纠纷并将女儿带回自己居住的城市与其一起生活。后翠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儿变更由其抚养。

  法院判决婚生女儿变更由翠花负责抚养。翠花与黑娃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由黑娃负责抚养,但黑娃离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没有直接抚养女儿,而是将女儿交由其祖父母抚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失父母的陪伴。女儿被翠花带回自己居住地生活后,一直随翠花在该地生活、读书,已习惯本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孩子现已年满8周岁,经法院依法询问,也表明其意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保障孩子有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孩子变更由翠花负责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黑娃与翠花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黑娃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黑娃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翠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黑娃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黑娃承担。翠花提供黑娃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黑娃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株洲起重设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翠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翠花要求黑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黑娃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华析,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翠花与黑娃离婚,并由黑娃支付翠花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黑娃和翠花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黑娃定期给付翠花抚养费和教育费;现共同居住房屋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翠花在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黑娃付抚养费时,发现黑娃现住房是其与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黑娃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翠花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黑娃辩称,翠花的起诉期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翠花,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翠花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黑娃所有,黑娃给付翠花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黑娃的现住房是其在与翠花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翠花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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